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番住建发〔2016〕141号)要求,现制定工作指引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一)电梯故障。发生冲顶、蹲底等严重影响乘客安全的故障,或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原电梯制造企业等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估、检验,认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件,或被安全监察部门认定存在故障隐患发出监察指令要求停梯整改的;
(二)消防设施故障。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或《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
(三)屋面、外墙渗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四)未移交供水公司的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排水设施堵塞、爆裂的;
(五)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六)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请使用人与属地居委会(或小区业委会)书面确定属于紧急维修的情形(书面材料中需附维修部位图片),并将书面确定的文书和应急维修项目相应的检测报告、鉴定报告、整改通知书等资料公示3天,公示期间不影响紧急维修的进行;
(二)申请使用人垫支维修费用,进行紧急维修;
(三)紧急维修工程完工验收后,申请使用人与属地居委会(或小区业委会)书面确认紧急维修完工情况;
(四)申请使用人根据番禺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支付流程,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维修资金支付使用;
(五)区住房建设局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付的申请受理后,以抽查的形式,现场核查紧急维修工程完工情况;
(六)区住房建设局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付的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