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州市番禺区物业管理协会”,简称:“番禺物协”。英文名称“GUANGZHOU PANYU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GZPYPM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州市番禺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及与物业管理密切关联的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自治,在国家提出供给侧改革、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以及行业转型升级改革的大背景下,努力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健康发展,不断推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服务,积极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研究物业管理行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总结、创新、推广先进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和信息交流,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平台,切实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努力促进番禺区物业管理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物业管理的理论政策和法规,研究探讨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模式及方法,代表会员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及有关活动,积极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及法规献计献策;
(二) 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的规划及管理举措,代表会员向政府反映行业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及要求;
(三)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我会开展的物业管理相关业务;
(四) 发挥协会的专家职能,为会员单位开展多方面的业务指导,为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招投标等服务;
(五) 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开展多形式的学术交流,提供信息和理论交流刊物,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专业队伍素质;
(六) 制定物业管理行规行约,开展创优达标考评,推行行业自律管理,监督和规范会员单位的物业管理行为,受理对会员单位的投诉,处理会员单位违规及有损行业声誉的行为;
(七)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单位协调纠纷,化解矛盾,代理诉讼,为会员单位的正当行为提供支持;
(八) 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加强与内地、省内珠江三角洲、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沟通与交流,扩大番禺区物业管理的影响力;
(九)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 代表本行业参加市专业会议,接待区外来访组团;
(十一)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十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三)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四)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援助;
(十五)发挥行业媒体导向服务功能,向企业提供物业管理行业改革与发展动态及服务信息,及促进本行业相关宣传媒体的交流与合作。推广互联网信息技术在行业中的应用,开展法规与政策、产业与市场、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六)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开展各种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有偿服务,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
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行事业,并具有一定时间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从事物业管理实际工作或理论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士;
(三)在市级报刊以上发表或经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过一定数量且具有一定水平和影响的文学作品者。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依法取得物业管理相关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并开展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从事物业管理实际工作或理论研究工作的专业机构;
(四)从事物业管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有关行业组织;
(五)信用状况良好。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使用本会会员的称谓;
(六)参加以本会名义举办的活动
(七)获得本会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资料、纠纷处理、业务指导、经验交流等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守则,接受协会监督;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1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五)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第二十一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4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在理事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举办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及本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 4 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自觉践行行业行为规则;
(二)认真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履行会员义务,热心支持本会工作;
(三)具备一定的企业规模,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四)重视企业信用建设,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备一定知名度和认同度;
(五)理事代表人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主要领导。
第三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决定住所变更以及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一)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内设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等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或以上,且为奇数。)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十三条 本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本会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制度、监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会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本会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或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6年7月20日进行第一次修订,于2021年04月16日第2届第4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进行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